样板房装修标准要公示保留到交楼完毕

装修服务货不对板、价格虚高还收“设计费”?
在精装房越来越普及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中,装修服务类的纠纷成为近阶段消费者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问题之一。
日前,佛山市房协发布《关于做好佛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自律和项目销售公示的行业规范》,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特别指出,装修材料以及相关服务的费用标准明码标价,装修服务必须遵守质价相符原则。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第三方认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商品房装修的证明材料。
同时提醒,消费者购房前,要先看好销售现场公示文件,包括预售具备的预售许可证、价格、装修标准清单、购房时签订的一系列文书等等。
●防止“货不对板”
样板房要与装修合同保持一致 公示保留至交楼完毕
本次房协发布的《规范》中,对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委托装修服务行为的公示备受消费者关注。
该规范文件指出,对于装修服务首先应该做到充分告知,确保客户的知情权。规范指出,在预售、销售之前,要设置符合对应预售批次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如果没有条件设置样板房的,要在销售现场展示具体装修材料的样本,可以确定品牌的,应详细列出品牌名称。
“楼盘销售到后期的时候,为了节省营销施工成本和时间,会采用前期的样板房作为示范单位。比如卖到三期时,样板房的位置还在早前销售的一期。”据业内人士介绍,此举在市场上比较普遍。“但是遇到新一期建筑规划有变,如大堂层高与前期样板房不一致,以及装修标准、户型差异等,都应该充分告知客户,而不是简单约定仅供参考,以交付为准。”
通常业主收楼时已经与购房时间相隔一到两年以上,如何保证收楼标准与销售时承诺一致?
规范指出,样板房的装修标准(或装修材料样本)要与委托装修合同约定标准、装修交楼标准保持一致,公示并保留至交楼完毕之日止。
在10月10-11日禅城举办的房地产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总结会议上,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分党组成员宋红霞就提出,销售现场要严格按照规定公示,要求营销人员与购房者解释好购房政策与交付装修标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纠纷。
●装修价虚高还收“设计费”?
装修须质价相符 倡导房企提供第三方证明
“今年4月在三水白坭中昂购买一套精装房,毛坯价8000多元/平方米,装修价3000元/平方米,另外还收5万元装修设计费。”上周,有消费者在佛山网络发言人平台提问,质疑装修并不值该报价,并提出“所有装修风格都一样,为什么还要收设计费用?”
对此,白坭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回复,市民对装修质量有问题或对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可到区住建部门进行投诉或起诉开发商。
据南都记者了解,今年以来消费者关于购房装修服务的投诉比往年有所上升。同样是在禅城区房地产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总结会议上,区房协发布总结显示,今年6月国家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至今,协会已接待来电或来访的投诉达数十起,对开发企业投诉的主要情况是房屋质量不过关、虚假装修、装修货不对板、捆绑金融产品销售等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行业规范特别对装修服务标准提出要求。规范指出,装修材料以及相关服务的费用标准明码标价,装修服务必须遵守质价相符原则。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第三方认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商品房装修的证明材料,如室内装修价值报告。
同时,该材料须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住建)指导下的市或区房地产行业协会进行存档备查,存档的材料与公示的必须一致。
此外规范特别提到,要尊重客户的选择权。规范指出,销售人员应充分尊重购房人的选择权利,房地产开发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宜提供多种委托装修服务,供购房人选择。
买房前一定要先查阅这些公示
除了对于新建商品住房委托装修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协本次发布的行业规范,还重申和整理了关于销售现场的公示,以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
佛山早在2010年就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对此,该份行业规范指出,各房企应吸收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优秀做法,认真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有关公示内容,按照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内容并及时更新,切勿刻意隐瞒项目不利因素或夸大利于项目的因素。
其中,包括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的公示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要特别提到包括楼盘销售控制表、最新限购政策文件(限购区域)以及室内装修标准和价格(提供装修服务的项目)等。
销售信息公示台则需要包括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区建设局备案),以及委托装修合同(若有)等24项内容。
该份规范特别提醒,口头介绍和承诺应以正式文字资料为准,非装修交楼标准的以及非交楼标准的都应在显著位置特别注明。
“提醒消费者一定不要仅以销售人员哪怕是销售负责人的口头承诺代替合同,一定要以合同文本和正式文字约定为准。”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购房前,要先看好销售现场公示文件,包括预售具备的预售许可证、价格、装修标准清单、购房时签订的一系列文书等等。”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经规划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8.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经纪公司销售的应公示);
9.佛山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内场代理销售、现场驻点的渠道等销售均应公示);
10.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同步制作成展板现场公示);
11.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
12.商品房预售方案;
13.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格表;
14.楼盘销售控制表;
15.最新限购政策文件(限购区域);
16、室内装修标准和价格(提供装修服务的项目)。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公示
1.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本通知等;);
2.商品房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商品房项目命名批文;
4.建筑工程受监通知书;
5.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书;
7.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区建设局备案);
8.质量保证书;
9.使用说明书;
10.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11.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12.经区建设局备案的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14.临时管理规约;
1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1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17.《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18.购房须知范本;
19.商品停车位(库)的销售意向书范本;
20.项目停车位(库)信息;
21.委托装修合同(若有);
22.装修服务评估报告(若有);
23.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24.其他购房人须签订文件的范本。
温馨提醒
购房时须告知车位租售与价格信息
同时,市房协本次还对车位租售与售价的意向与提前告知进行规范,避免日后纠纷。
2012年佛山已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今年再度发布了《关于重申房地产销售秩序加强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预售时,必须提交《佛山市商品停车位(库)销售意向书》,供区住建管理部门审核。
佛山市房协新制定了《商品停车位(库)销售意向书》(范本),意向书中除了要承诺销售价格区间、最高销售价外,必须承诺车位销售均价,便于购房者对车位售价进行合理预期。
同时,根据众多新建商品房项目关于停车位(库)租售和使用的经验,佛山市房协还拟定了《项目停车位(库)信息》,细化了关于项目内停车位(库)的租售状况以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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