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时敏)室内游乐场是家长们“遛娃”的好去处,如果小朋友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该谁担责?16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提醒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当好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才能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1岁的张某前往某公司经营管理的室内游乐场游玩。该场馆内设置游玩区和休息区,两区域由某公司设置的铁门隔离,张某当晚欲穿过铁门进入休息区域饮水时,因未观察到铁门具有回弹装置,在出铁门时被回弹的铁门撞到牙齿,导致一颗门牙被撞断。随后,张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张某的父母认为张某受伤是某公司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天心区法院。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公司设置的回弹铁门只能打开固定的距离,且存在回弹情形,其管理的室内游乐场面向儿童,但其未对回弹铁门进行软性材料包装处理,亦未粘贴相应标识予以提醒,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张某在出铁门时存在疏忽情形,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张某对事故损失承担20%责任,某公司承担8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1345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常生活中许多家长认为,花了钱在室内游乐场玩耍,受伤就应该全部由游乐场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上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认定责任的承担。”此案承办法官陈泽春表示,本案中,在室内游乐场游玩的张某已年满11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玩过程中,父母可不全程跟随,但应加强安全教育,才能避免因疏忽大意发生意外事故。
陈泽春提醒,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娱乐设施,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醒目、全面的安全提示,对面向未成年人的娱乐设施包裹软性材料,定期检修娱乐设施,配备安全员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