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破坏房屋结构 法院判令限期修复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业主李某装修房屋时擅自拆除室内一楼的飘窗,房屋南面院墙的挡土墙,并拆改了其房屋室内一楼楼板,法院以李某破坏了房屋结构为由,依法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修复因拆改挡土墙而破坏的地面防水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业主,原告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方案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外立面,否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进行更改或还原。装修过程中,李某拆除了一楼飘窗、房屋南面院墙的挡土墙,并拆改了其房屋室内一楼楼板。原告某物业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一处楼板存在明显的结构性损伤。随后,原告在房屋处张贴《装修违规/违约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李某未能完全整改到位,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拆除一楼飘窗的行为破坏房屋外立面、拆除挡土墙的行为对地下停车场的防水层产生影响,拆改室内一楼楼板的行为则对房屋造成结构性损伤。故原告起诉要求其停止违规装修,采取补救措施,对上述三项予以恢复,合理合法。由于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自行恢复一楼飘窗并对一楼楼板拆改后的部位进行了加固,且原告重新委托鉴定后的鉴定报告显示,房屋原有的安全度已经恢复,故对上述两项诉请,不再处理,但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被告拆除挡土墙的行为影响相应地下公共停车场的防水层,对此,被告理应完成对防水层的修复,并以防水测试确认修复情况。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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