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安置房未装修应给装修补偿

近日,漳州市政府印发《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本办法自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者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征收范围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告知书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及暂停办理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增加附属设施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认定结果,并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及征收店面、厂房等经营性用房的,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实行货币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对征收范围内50年以上的建筑要开展普查认定及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以上(含500户)的,应当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安置房建设鼓励采用全装修住宅

《办法》提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及同级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由所在街道(镇)、社区负责组织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根据物价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公布。

《办法》还明确,被征收人为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家庭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补助费可以按标准适当上浮。

对于安置房建设,《办法》提出鼓励采用全装修住宅,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装修补偿。要合理规划安置房建设,鼓励采用安商房一体化模式,通过优化盘活存量安置房源,缩短过渡期限。此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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